社会保险司成立,社保入税近在咫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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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设立社会保险司与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任免工作人员(2019年12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任命:
陈居奇、杜志农、王发运为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司(非税收入司)副司长;
李志为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副局长。
1、社会保险费司(非税收入司)是国家税务总局主管税务系统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管工作的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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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是:
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以及有关非税收入的征管职责划转、落实以及后续的征收管理各项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参与相关政策的制定和法律法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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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领导:
郑文敏、练奇峰(挂职)、陈居奇、杜志农、王发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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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处室:
综合处、社会保险费一处、社会保险费二处、社会保险费三处、非税收入一处、非税收入二处、统计分析处、征管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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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是国家税务总局主管组织指导全国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相关工作的机构。
主要职责是:
负责云平台建设、相关业务需求和运行管理、相关系统应用和业务层面运维工作;组织实施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战略规划;管理税收数据,负责税收数据交换和共享;统筹开展全国性、综合性风险管理特征库和分析模型建设、验证和推广。
司领导:济南公司注册,济南注册公司。
刘建国、袁立炫、张峰(兼)、李志
内设处室:
办公室、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管理处、云平台管理处、大数据管理一处、大数据管理二处、风险管理处。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河北省范围内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自2019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试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跨年度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自2019年4月1日起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为了方便缴费人,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等一并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二、征收方式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试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税务部门征收。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由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税务部门征收。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缴费人按规定自行申报,税务部门征收。
三、缴费期限
(一)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险种,机关事业单位于每月10日前办理缴费,企业于每月25日前办理缴费。
(二)由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的险种,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于每月25日前办理缴费。
(三)城乡居民、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原有缴费期限不变。
四、缴费渠道和方式
缴费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社会保险费,除另有规定外,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费同管、属地征收”的原则确定(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为了方便缴费,缴费人可以选择税务机关办税自助终端、河北省电子税务局、办税窗口等渠道缴费。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采用缴款方式的,由税务部门委托村(社区)代办员代收并将费款交税务部门;采用银行扣款方式的,由税务部门与缴费人重新签订协议,本人银行账户不变;采用网上缴费方式的,维持原有缴费方式不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维持原有缴费方式不变。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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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关于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移交税务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统一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西安市生育、医疗的征缴工作职能已划转税务部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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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2019年3月开始,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统一移交税务征收,请参保单位到税务部门进行申报。
二、参保单位与医疗(生育)经办机构签订的托收协议由经办中心统一撤销。
三、2019年2月以前月份缴费及历史欠费,继续由各医疗(生育)经办机构征收。
四、在各医疗(生育)经办机构已足额缴纳2019年3月医疗、生育保险费的参保单位,本月不再到税务部门进行申报。
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2019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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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 庆 市 医 疗 保 障 局
关于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2019年第3号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19年7月1日起,重庆市范围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银行、社区、村组、学校等单位征收渠道不变。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人缴费体验,逐步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