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以下事项:(1)公司注册名称和住所。(2)公司注册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9)全体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或盖章。

1、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作出修改改(一)将第四条修改为:“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二)将第五条修改为:“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8〕174号)的安排,税务总局决定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附件所列证明事项停止执行。附件所列证明事项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发布。 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落实取消税务证明事项有关工作,不得保留或变相保留,不得将税务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纳税人;应及时修改涉及取消事项的相关规定、表证单书和征管流程,明确事中事后监管要求;要树立诚信推定、风险监控、信用管理相关理念,进一步减少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探索推行告知承诺制。 特此公告。

一、提供资料:所有资料由相关部门提供。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代办注册公司流程费用复印件各一份。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3、‘验资报告’原件、复印件各一份。4、企业章程或协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合同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5、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代办注册公司流程费用员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6、经营地的房产权或使用权或租赁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第一部分概述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称39号公告),并公布一系列深化增值税改革的配套措施,明确了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政策规定、征管规定及具体的执行口径。自2019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工作,本次增值税实质性减税主要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和进口货物税率下调、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等内容。为适应新的减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以下称15号公告),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以下称申报表)部分调整内容。